经济日报:理财产品亏损谁该担责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虹州支行内,银发主题特色银行服务有序开展。张连华摄(中经视觉)
投资者在选购理财产品时,因信息不对称、销售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与诉讼纠纷。由此造成的损失谁来担责?日前,《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审结了多起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案件,明确银行须对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致使客户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并非全是“买者自负”
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的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的理财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刘某又将尚某的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评级为R4-较高风险的基金B产品中。事后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符合购买该产品的条件。尚某在赎回B产品份额时,发现亏损了70多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广辉介绍,《办法》确立了65周岁以上老年客户在高风险金融交易中的特殊保护地位,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并对线上交易作出了适老化合规要求,从“一般适当性”升级为“特殊保护”,健全了老年群体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安排,为人民法院审理老年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适当性管理,是金融机构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禁止向不匹配者推荐高风险产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说,金融机构的部分销售人员为片面追求业绩,经常在销售时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只卖贵的、不卖对的”。如果将高风险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如老年人、保守型投资者等,极易导致本金亏损、超出支付能力的损失,甚至引发家庭财务危机。适当性管理是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口”前移,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金融消费中的重要原则。专家表示,其中,“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